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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的通知

作者:  更新时间:2020-10-28  点击次数:

黑龙江科技大学研究生学院

 

 

关于启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的通知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防范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学校决定对申请我校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学位论文使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进行检测,并根据检测出的问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检测系统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是以《中国学术文献网络出版总库》为全文比对数据库,比对范围较广、检测识别较精确,能实现全文比对,可以对研究生学位论文中的抄袭、伪造及篡改数据等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快速检测,是检测研究生学位论文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辅助工具。该系统设有总检测指标和子检测指标二部分指标体系,涉及重合字数、文字复制比、首(尾)部复制比等多项内容,从多个角度对学位论文中的文字复制情况进行详细描述,根据指标参数以及其他数据相关信息,自动给出预判的诊断类型并生成检测报告。

、检测要求

1、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工作由研究生学院和各培养单位共同组织进行。凡拟参加学位答辩的所有研究生学位论文必须参加检测,检测时间一般在学位论文预答辩完成后、盲审送审前进行。学位论文未参加检测的研究生,不能进行学位答辩。

2、拟检测的学位论文均需提交电子版,命名方式为:学号-作者姓名-论文名称",例如"2009010118-张三-强化好氧颗粒污泥除磷性能的研究.doc"

3、各培养单位在检测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收齐论文电子版(同时收齐与论文电子版一致的论文纸质版,存放学院备查,且导师须在纸质版上签字同意检测方可),并检查无误后统一报送研究生学院,同时提交由分管研究生工作院长签字、加盖学院印章的《黑龙江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检测登记表》。研究生学院检测完毕后将结果以书面形式统一反馈给学院,由学院及时向导师和研究生反馈检测结果。

三、检测结果与处理

1、检测报告反馈给相关学院,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

2、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所有引用内容都必须按规定注明出处,若检测报告中单段引用他人文字资料超过300个字符而未注明出处的,或总文字复制比中引用他人文字资料≥7.5%未注明出处的,将被视为抄袭。

3、检测报告中学位论文总文字复制比<15%的学位论文,视为合格,可直接参加学位论文盲审。总文字复制比在15%-30%的学位论文,要求论文作者对论文进行修改,待论文修改完成后填写《黑龙江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再检测申请表》进行复检,复检总文字复制比<15%的,由导师签署意见后可参加学位论文盲审。初检总文字复制比>30%或复检总文字复制比≥15%的学位论文,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专家甄别、认定,得出相关结论。

4、对于在检测过程中被认定学位论文存在抄袭行为者,学校将依据《黑龙江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纪律处分条例》予以严肃处理。具体处理视情节轻重分为:1)问题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同意论文修改后参加盲审;2)问题较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论文需做重大修改,延期答辩;3)抄袭极为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并推迟一年答辩。若一年后学校再次检测发现学位论文仍有抄袭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研究生做出的延期答辩、推迟一年答辩和开出学籍处分的处理决定,须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6、上述总文字复制比计算中不包括正常引用论文作者本人已公开发表的成果

四、其他

1、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高度重视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工作,并对研究生和导师做好宣传和系统的介绍工作。

2、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学位论文检测中认真总结经验,分析研究生学位论文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在校研究生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教育,坚决杜绝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

3、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黑龙江科技大学研究生学院

                                 年三月十一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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