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为鼓励广大教师和科技工作者进行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多获取科研经费,多出高水平的科技成果,促进教学、科研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科技成果奖励范围及金额
第一条 科技成果奖励范围:高层次科技成果奖励、科技成果获奖奖励、论文发表和收录奖励、著作奖励、专利奖励,获取并按时完成高层次的纵向项目奖励、获取和完成科研经费奖励。
第二条 科技成果奖励工作一般于每年年末进行,由科技处组织实施,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
第三条 科技成果获奖奖励
(一)科技成果奖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以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批准的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奖。
1、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
2、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指国家教育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颁发的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和中国煤炭工业协会颁发的中国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批准的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奖和副省级市颁发的相应奖励按省级降一等奖励。
3、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地市级政府和省教育厅颁发的科学技术奖。
(二)成果奖励金额:
1、自然科学类:
国家级最高科学技术奖:50万元;
国家级一等奖:20万元;
国家级二等奖:10万元;
省级最高科学技术奖:10万元;
省级一等奖:5万元;
省级二等奖:3万元;
省级三等奖:1万元;
市级一等奖:0.3万元;
市级二等奖:0.2万元;
市级三等奖:0.1万元。
2、社会科学类:以鉴定或验收的项目成果申报获取的政府奖,按上述标准额度奖励,其它按上述标准的一半进行奖励,其中省级佳作奖0.2万元。
3、以上奖励金额是指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获奖,若我校为第二至第五完成单位的且参加人员在有效名次之内的,依次按上述标准的30%、20%、10%、5%进行奖励。
同一成果逐级获奖者,按最高级奖金数额发放。
第四条 获取科技经费及完成科技经费任务奖励
根据校外到帐科技经费和学校下达到各二级单位的科技经费任务完成情况奖励给二级单位,由各二级单位按照本单位实际情况,充分合理地分配到项目组。
具体奖励二级单位额度为:
1、完成任务:
S=(A-B×C)×D
2、超额完成任务:
S=〔(A-B×C)+(A-F)×(E-1)〕×D
3、未完成任务:
S=(A-B×C)×E×D
式中:S—各单位获奖额;
A—本单位校外实际到位科技经费;
B—一个专职科研编科技经费任务量,按学校当年科技经费任务总数确定。其中软科学任务量按工科的1/3计算;
C—本单位专职科研编在岗人数;
D—奖励比率;工科为2%,其它学科为5%;
E—科技经费任务完成率;
F—学校下达到二级单位的科技经费任务指标。
第五条 承担高层次的纵向项目及按时结题奖励。
1、凡以黑龙江科技学院名誉独立承担并按时完成的国家级项目奖励1万元,合作承担完成的按下表执行。
完成国家级项目奖励分配表(万元)
单位排序 个人排序 |
第一单位 |
第二单位 |
第三单位 |
第四单位 |
第五单位 |
1 |
0.8 |
0.4 |
0.3 |
0.2 |
0.1 |
2~4 |
0.6 |
0.3 |
0.2 |
0.1 |
0.05 |
5~7 |
0.4 |
0.2 |
0.1 |
0.05 |
0.03 |
2、凡以黑龙江科技学院名誉独立承担,并按时完成结题的省部级重点项目、攻关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社科基金项目分别奖励0.3万元,省教育厅重点项目、老工业基地项目分别奖励0.1万元。
第六条 论文奖励
论文奖励分论文发表奖和论文收录奖两种类型,论文发表奖是对我校教职工署名为我校发表的学术论文进行奖励,论文奖励范围以我校颁布的《重点期刊引导目录》(不含增刊)为依据。论文收录奖指本校教职工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A&HCI》、《ISHP》收录,且能检索出我校为作者单位的进行奖励。
(一)论文发表奖:
奖励标准根据论文所属期刊的影响力排序,采取级差式奖励,具体为:C=500元+ W×100元
式中:C-奖励额度 W-影响力等级(0~5)
(二)论文收录奖:
1、被《SCI》、《SSCI》收录论文6000元/篇。
2、被《EI》、《A&HCI》收录论文3000元/篇。
3、被《ISTP》、《ISHP》收录论文1000元/篇。
4、进入核心库收录的论文按全额奖励;进入扩展库收录的论文按60%额度进行奖励。
5、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摘编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
(三)如作者为多人,我校作者排序为第一和第二的,分别按上述标准的70%和40%进行奖励,第三及以后的不予奖励;如作者署名多个单位,我校排序为第一和第二的分别按上述标准的70%和40%进行奖励,第三及以后的不予奖励。
第七条 著作出版奖励
对我校教师和科技工作者出版的高水平专著和三人以内的高水平合著进行奖励。每万字奖励500元,每部著作的奖励额度不超过1万元。与外单位人员合著的,二人按7:3、三人按6:3:1奖励我校作者。
奖励条件:
1、所出著作属出版社出版范围,凡与出版社合作出书且自办发行的不予奖励。
2、著作后缀参考文献,必须附有本著者以第一作者身份在重要期刊公开发表的与本著作密切相关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
3、要经校外同行知名专家评审认定为学术水平高的著作。
第八条 专利奖励
对我校教师和科技工作者以黑龙江科技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发明专利进行奖励,每项奖励1万元。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在科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