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研机构是指学校批准或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设置在我校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科研中试和产品质量检测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科研机构隶属于各教学科研单位,科技处是各级各类科研机构的业务指导部门。
第二章 科研机构的建立
第三条 科研机构建立的基本条件
(一)从事的科学研究内容必须符合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并具有稳定明确的科研主攻方向,且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相结合,并在国内或省内具有一定的特色优势。同时要求近两年申请负责人(所长人选),要在重点学术期刊发表第一作者论文3篇,主持完成过省级以上(含省级)科研项目或原则上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经费累计:工科在50万元以上,其它学科在7.5万元以上。
(二)必须有学术造诣深、学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的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任所长。同时还要有知识结构、职称结构、年龄结构合理,且相对稳定的科研队伍,自然科学类专、兼职人员原则上不能低于3人,社会科学类不能低于2人。
(三)具有满足研究工作需要的基本物质条件(如相应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和研究工作场所等)。
第四条 建立科研机构的审批程序
(一)由申请者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黑龙江科技学院科研机构申请书,经各二级单位学术委员会和院长办公会同意后,报科技处审查,并经主管校长同意,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和党委会通过。
申请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拟成立的科研机构的名称;
2、成立科研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3、目前的科研现状、主攻方向、目标及今后工作的设想和打算;
4、现有人员情况(包括专职、兼职人员);
5、目前具备的硬件条件。
(二)凡需申报国家、省、市级的科研机构,由申报单位会同科技处,按审批部门要求履行申报程序,完成申报材料。
第三章 科研机构的管理
第五条 科研机构要积极发挥对外承揽项目的作用,完成每年下达的科研任务,科研任务将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六条 科研机构原则上实行各二级院(系、部)领导下的事业管理编制,在条件成熟时鼓励科研机构办成科研实体,逐步向企业化运作过渡。
第七条 科研机构实行所长或主任负责制。
第八条 各科研机构要于每年年底向本单位和学校科技处,提交书面总结报告、科技统计报表以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九条 科研机构可按学校有关规定,向学校申请专职科研人员编制。
第十条 科研机构的组成人员要由所长和所在单位领导共同商议确定。
第十一条 各科研机构根据自身发展目标,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业务学习制度、考核制度、奖罚制度、安全制度、情报资料和科研档案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等,保证科研机构能高效率、高效益地运行。
第十二条 科研机构允许聘请客座研究人员,费用可按标准由项目经费予以支付。各科研机构的在编人员及应聘人员应登记造册,报人事处和科技处备案。
第十三条 学校每年年终对各科研机构的工作进行量化考核,并做出综合评定。对于业绩突出的科研机构及科研人员,将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存在问题的科研机构,特别是对于不能完成科研任务、学术地位不高的科研机构,学校将给予整顿、调整、合并或撤消。
第十四条 制定保密工作措施,要按不同密级要求,严格做好科技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黑龙江科技学院科研机构申报表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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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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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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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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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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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研究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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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姓名 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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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必要性及可行性 |
目前的科研状况及具备的条件 |
工作目标及设想 |
审批意见 |
申请单位审查意见 |
院学术委员会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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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科研工作 办法 通知
黑龙江科技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8年4月16日印发
共印27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