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是加强党的建设,增强党的活力和团结统一,增强党的战斗力、执政能力的迫切需要,是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用制度保障党内民主集中制的贯彻和落实,保障党员和党组织充分享有党章规定的知情权,以利于监督权实行的需要。结合建筑工程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制度。
第一条 重要情况报告制度
1、每学年、学期工作计划、专项工作计划和总结在学校党委规定的时间内向组织部门报告。
2、对党员的处分在决定前向学校党委报告,一经审批按有关程序通报。
3、对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学校里的突发事件、校园伤害事故、重大安全隐患等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一经发现应及时上报学校党委。
4、对师生员工反映的重要问题,而学院又无法处理、解决的,应在一天之内向学校报告。
5、组织师生员工集体外出参观学习或旅游要提前向学校主管部门和校领导报告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6、学院领导干部、专家、引进高级人才等外出参加学习要提前向学校主管部门和校领导报告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7、学校的重大决策及执行情况,包括: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总结、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招生计划、收费、基建维修工程、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员工的评聘、奖励等按相关公示程序和形式进行公示并学校报告。
第二条 重要情况通报制度
1、中央委员会和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决定等,要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规定以适当方式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通报,或向全体党员,或向全体师生员工通报。
2、党委纪委的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在开学初向全体党员通报,专项工作计划、奖惩决定及时向全体党员通报。
3、党委的管理制度、监督制度以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向全体党员和全体教职工通报,若重新修订,则及时重新通报。
4、党委评选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一经选出马上向全体党员通报和向全体师生公示3天。
5、党支部发展吸收新党员,经党委批准后,马上向全体党员和师生通报。
6、学校的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开学时向全体党员和教职工通报;学校的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后向全体教职工通报;学校的财务预算和结算分别在年初和年终向全体教职工通报;教师的聘任、聘用和考核结果,优秀教师的评选向全体教职工通报。
第三条 责任追究
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条 上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