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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科技大学 高层次人才引进暂行办法

    作者:  更新时间:2021-04-11  点击次数: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广泛吸收国内外优秀人才来校工作,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提升学科团队实力,促进我校内涵建设快速发展,为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科技大学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结合学校实 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按需引进。根据学科建设发展规划,择优引进优秀人才,保证学科建设发展需要。

    (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大力引进博士人才,优先保证优势特色学科、重点学科和重点专业的建设需要。优势特色学科和具有一级硕士点的学科重点引进学术带头人,后备带头人。

    (三)程序规范、公开透明。依法依规实行公开招聘,坚持公平竞争、科学评价、择优引进。对学校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在福利待遇等方面实行一人一议。

    (四)择优聘用、合同管理。将引进的优秀人才聘用在合适的岗位,激发人才活力,发挥人才带头作用。对引进人才实施聘期目标考核和合同管理。

    二、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治学严谨,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全身心地投入教学科研一线工作。

    (二)热爱教育事业,遵守《黑龙江科技大学章程》,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以及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在工作中勇于探索创新。

    (三)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优秀的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近三年取得突出的教学、科研成果。

    三、引进人才的范围及条件

    (一)领军人才: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65 周岁。

    (二)杰出人才: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杰出、领军人才)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研究基地)学术带头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 周岁。

    (三)拔尖人才: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青年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入选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50 周岁。

    (四)省级高层次人才: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带头人; “龙江学者”特聘教授;龙江科技英才特殊支持计划入选者;省“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50 周岁。

    (五)优秀博士:具有良好的研究生教育背景;具有稳定的研究领域和学科方向,学术思想活跃,能了解和把握本学科领域的发展前沿,对本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工作有一定的创新性;有团结协作和奉献精神,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能力的海内外青年学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40 周岁。

    1.青年拔尖:博士毕业于国外高水平大学或国内“双一流”建设大学并在近期学科评估结论为 B 以上的学科,且获得博士学位。近五年,作为第一作者,在 SCI 中科院一区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 2 篇及以上、或发表 SSCI 或 A&HCI 论文 3篇及以上。

    2.青年骨干:博士毕业于国外高水平大学或国内“双一流”建设大学,且获得博士学位。近五年,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被 SCI、EI 检索本学科论文 4 篇及以上(在 SCI 中科院二区以上发表论文 2 篇及以上或发表 SSCI、A&HCI 论文 2 篇及以上)。

    3.青年优秀:博士毕业于近期国家学科评估结论为 B 的学科或毕业于矿业工程、安全工程、电气工程、机械工程和材料工程学科或我校博士比例低于 30%的重点扶持学科,且获得博士学位。近五年,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被 SCI 检索本学科论文 2 篇及以上,或 SSCI 检索本学科论文 1 篇及以上,或 EI 检索 3 篇及以上。

    4.青年博士:具有博士学位,近五年,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被 SCI 检索本专业论文 1 篇,或 EI 检索 2 篇,或在国外重要学术刊物、国内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 2 篇。

    四、引进人才待遇

    (一)领军人才:对于全职引进的,给予安家费 200 万元,购房补贴 100 万元,生活补贴每月发放 1 万元,科研启动资金和年薪面议,家属可相应安置。

    (二)杰出人才:对于全职引进的,给予安家费 100 万元,购房补贴 50 万元,生活补贴连续 5 年按月发放,每月发放 0.5 万元,科研启动资金和年薪面议,家属可相应安置。

    (三)拔尖人才:对于全职引进的,给予安家费 50 万元,购房补贴 30 万元,生活补贴连续 5 年按月发放,每月发放 0.3 万元,科研启动资金和年薪面议,家属可相应安置。

    (四)省级高层次人才:对于全职引进的,给予安家费20 万元,购房补贴 10 万元,生活补贴连续 5 年按月发放,每月发放 0.2 万元,科研启动资金面议,家属可相应安置。

    (五)优秀博士

    1.青年拔尖:全职引进,给予安家费 20 万元,科研启动资金理工科 10 万元,人文社会科学学科 5 万元,博士津贴 600 元/月;

    2.青年骨干:全职引进,给予安家费 15 万元,科研启动资金理工科 8 万元,人文社会科学学科 4 万元,博士津贴600 元/月;

    3.青年优秀:全职引进,给予安家费 10 万元,科研启动资金理工科 6 万元,人文社会科学学科 3 万元,博士津贴600 元/月;

    4.青年博士:全职引进,给予安家费 5 万元,科研启动资金理工科 3 万元,人文社会科学学科 1.5 万元,博士津贴600 元/月。配偶需安置工作的,学校将创造条件给予优先安置,符合公开招聘条件的,进行公开招聘,特殊情况可一人一议。

    五、引进方式

    (一)全职引进

    1.制定计划

    (1)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要求,用人单位结合师资队伍发展情况,提出年度引进计划。

    (2)年度引进计划经人事处汇总审核后,报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2.工作程序

    (1)个人应聘。学校人才引进计划公布后,应聘人员选择相应岗位,并向学校人事处提交应聘材料,主要包括个人简历、学历、职称等证明材料和能反映其学术水平的业绩成果等。

    (2)资格与政治审查。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和具体用人单位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主要审查学历、工作经历、专业方向、学术成果等。教师工作部对应聘人员进行政治和工作情况审查,主要审查应聘人员对待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在重大历史事件中的主要表现、有无犯罪记录等。

    (3)考核评议。人事处牵头各用人单位、相关部门,通过专家评审、面试、试讲、审查科研成果(须提供原件)等多种形式,对申请者的政治思想、学术道德、专业水平、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等进行综合考核评议。考核评议通过后,用人单位要形成人才引进论证报告,论证报告主要包括对拟引进人才的能力评价、与岗位需求的契合程度、使用计划、工作安排和引进后的预期工作目标等,并提交人事处。

    (4)学校审议。优秀博士由人事处汇总考核评议情况和用人单位论证报告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议定人才层次、聘任岗位、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等,并确定拟引进人才名单。审议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引进手续,签订协议。领军人才、杰出人才、拔尖人才和省级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可采取一人一议的方式进行,由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相关事宜。

    (5)签订协议时,学校、用人单位及拟引进人才要进行充分协商,协议中要明确所属学科(专业)、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工作条件、生活待遇、工作任务和预期工作目标等。

    (6)引进的人才报到后,由人事处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办理手续,并按有关政策兑现待遇。

    (二)柔性引进

    为满足学科专业建设的急需,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柔性引进海内外在某一学科领域有较深学术造诣并有较大影响的国内外专家、学者、教授。对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行目标责任合同管理的模式。各学院与引进对象商定切实、具体、可行的任期工作目标、任务和考核办法,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党政联席会研究,报人事处,经学校批准后签订聘用合同,根据所承担的工作内容协商确定相关待遇。主要工作职责包括:参与学科专业建设,组织和带领高水平学术团队,申报国家级科研课题,指导青年教师,为研究生授课等。

    六、聘期管理

    (一)引进人才的日常管理以具体用人单位为主,各具体用人单位要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与环境,做好引进人才的教学、科研工作安排,切实发挥引进人才作用,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二)引进人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

    (三)学校对引进人才实行聘期合同管理,聘期内明确岗位职责、目标任务、生活待遇、支持条件等。聘期为 5 年,服务期未满申请辞职、调离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四)学校采取适当的方式对引进人才进行考核。考核分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可采取个人总结(述职)、同行专家评议等方式进行,对任职以来的教学情况、科研工作、学科梯队建设、取得的业绩成果等进行考核。

    七、其 他

    1.对于已在校工作的博士,其配偶需要安置工作的可参照相关政策采取一人一议的方式进行安置,并确定相关待遇。

    2.本办法之前发布的《关于建立集聚人才激发人才活力机制的实施意见》(黑科大发〔2018〕10 号)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按本办法执行。

    3.本办法自 2020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黑龙江科技学院人才引进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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