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本科生教育 >> 教学管理 >> 正文

建筑工程学院督导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更新时间:2021-05-26  点击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的教育教学督导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督导工作水平,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建筑工程学院督导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督导委员会主任是指由学院按学校要求和程序聘任,依据教育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指导和评价学院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督导委员会主任应紧紧围绕学校及学院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心任务和改革发展目标,对本科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调研、评估和指导,保证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学校有关决定、决议的贯彻执行,促进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督导委员会在分管副校长及学校评估中心(高等教育研究中心)的领导下,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及“非行政性”原则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第五条 督导员的聘任

(一)人员构成

为对本科教学及教学管理质量实施有效监督,学院设督导委员会主任1 人,督导员若干人。督导员由我院在职的具有较高教学水平或者具有较强教学管理能力且热爱督导工作的副高职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校级督学不能兼任学院的督导员)。

(二)任职条件

1. 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熟悉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

2. 热心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学术造诣深,教学经验丰富,教育理论水平高,教学管理能力强,在学院享有较高声望。

3. 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品行端正、乐于奉献、责任心强、廉洁自律。

4. 具有副高职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5. 身体健康,有充足工作时间保证。

6. 教学名师及具有教学管理经验的教授优先聘任。

(三)聘任程序

根据学校《关于制定教学单位督导工作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成立建筑工程学院督导委员会。督导委员会主任由建筑工程学院院长担任。督导员的选聘程序为:备选人名单通过督导委员会主任推荐,由学院教务汇总并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报学校教学质量评估中心备案。学院设置督导工作办公室,选聘兼职的督导工作办公室主任。

(四)任期

督导委员会主任、督导员和督导工作办公室主任每届任期 2 年,任期届满,自动解聘。

第六条 院级督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 不认真履行职责的。

(二) 一学年内 3 次以上无故不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督导活动的。

(三) 在督导工作中有不公正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因故不能继续工作,本人提出申请的。

第三章

第七条 督导委员会主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筹、指导学院本科教学督导工作。

(二)推荐督导员及督导工作办公室主任,审查督导员人员名单和督导工作办公室主任名单。

(三)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带领督导员开展教学督导工作,教学督导工作应对学院负责。

(四)审查教学督导规章制度,审批督导员提交的有关教学教改的建议,组织督导员对改进落实的措施和效果进行督导。

(五)主持召开督导工作会议。

(六)主持召开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并审核年度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结果。

(七)审查每一自然年督导工作办公室向学校评估中心提交的学院督导工作年度总结报告以及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年度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结果。

(八)组织督导员通过调查研究、个别指导、教学观摩、信息反馈等形式,加强对教学与教学管理的指导,促进教学督导由督向导转变。

(九)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督导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学习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开展教育理论、教学改革、教学督导等方面的研究。

(二)参与学院督导工作计划的制定,参与学院教学督导规章制度及各种评估方案的制定和修订。

(三)在学院督导委员会主任的领导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开展教学督导工作,教学督导工作应对学院负责。

(四)负责对理论课堂授课教师从事的所有教学工作的所有教学环节开展全面考核,给出公平、公正的考核结果。

(五)按照督导工作计划,保质、保量完成督教、督学和督管任务,按要求定期提交督导信息和工作总结;按时参加工作例会及学院督导工作会议。

(六)多渠道搜集并整理各层面对学院教学及教学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改进的对策,并向督导委员会主任反馈,对改进措施的落实和效果进行督导。

(七)通过调查研究、个别指导、教学观摩、信息反馈等形式,加强对教学与教学管理的指导,促进教学督导由督向导转变。

(八)完成督导委员会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督导工作办公室主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督导委员会主任组织开展督导工作。

(二)上报年度督导工作总结。

(三)统计并按时上报学院教师教学质量年度考核结果。

(四)完成督导委员会主任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第十条 督导委员会主任和督导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工作分工对各教研室的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教学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的权利。

(二)对在教育教学中做出成绩或存在问题的被督导教研室或个人,向学院提出奖惩建议的权利;对课堂教学或其他教学环节评价不合格的教师,在其评职、晋级及各类教学评奖中提出否决建议的权利。

(三)要求被督导教研室提供与督导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档案,并汇报有关情况的权利。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院设督导工作办公室,督导工作办公室对督导委员会主任负责,并在其领导下开展工作;设督导工作办公室主任(兼任)一人。

第六章 工作量

第十二条 学院所开展的督导工作按教学工作量计入。学校将根据当年学院理论课堂任课教师数核定总工作量,学院根据学校核定的总工作量核定每名督导员工作量,暂时计入当年工作量。

第七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学院的本科教学督导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起开始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督导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一条:建筑工程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实施细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