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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学院诫勉谈话制度

作者:  更新时间:2018-06-28  点击次数:

为了切实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推进学院廉政建设,有效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为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诫勉谈话的实施范围

1、建筑工程学院副科级以上各级干部。

2、群众有反映或出现轻微违纪行为,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要对其问题进行核实澄清的;

3、不严格执行《廉政准则》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范围内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

4、单位或个人出现问题,不采取措施解决的,或不按规定报告重大事项的;

5、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方法简单粗暴,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群众上访的;

6、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7、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

第二条 诫勉谈话方式

诫勉谈话以个别谈话方式进行。党委根据平时掌握的干部工作情况和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预约谈话。要事先通知被谈话人,预约谈话的时间和地点。

第三条 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

1、向谈话对象指出反映的问题,说明谈话的目的;

2、谈话对象就反映的问题做出解释、说明或检讨;

3、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情况,对其提出要求和希望;

4、谈话对象对诫勉谈话的问题及希望表明自己的态度。

第四条 诫勉谈话注意事项

1、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使用统一印制的《诫勉谈话记录表》做好记录。

2、谈话人要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意见,并予以充分重视;对谈话对象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向谈话对象泄漏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等相关情况。

3、谈话对象接到诫勉谈话通知后,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相关材料,不得造假或隐瞒事实;不得事后追查或打击报复谈话人、举报人等。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诫勉谈话的后续工作

1、经谈话,认定谈话对象确有轻微违纪行为的,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限期整改并报告纠错情况;对思想、作风、工作等方面存在不正之风或者不良的苗头性问题,要告诫谈话对象自律自省,防微杜渐;对反映的问题不实的,要允许谈话对象解释和说明,已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对当事人负责,在适当时间和场合给予澄清。

2、经谈话,发现谈话对象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责任,或者谈话对象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谈话人要及时报告委派单位负责人,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研究处理。

3、实施诫勉谈话的单位和领导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安排谈话对象在一定范围内就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检讨或澄清。

4、诫勉谈话的记录要归入干部廉政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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