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进一步健全学院党委集体领导
制度,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提高会议质量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院党委是校党委领导下的党的基层组织,在学院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
第三条 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紧急或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副书记主持。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四条 参加党委会的成员是学院全体党委委员。院党委会根据会议议题和实际需要,可以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党委扩大会议参会人员由党委书记确定。
第二章 主要议事范围
第五条 院党委会议的主要议事范围包括: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校党委文件、会议精神,讨论和决定学院对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校党委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措施。
(二)讨论通过院党委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
(三)研究决定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措施,研究通过重要的党务工作规章制度。
(四)研究决定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五)研究决定学院各党支部设置和调整、提出学院干部任免和奖惩的建议。
(六)讨论学院的发展规划、改革措施以及学院教学、科研、学生、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七)研究决定受院党委表彰和校党委要求院党委审核或推荐的重要奖励的集体、个人名单。
(八)分析学院党员、教职工和学生思想状况,提出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九)分析学院党委、各党支部工作状况,检查对学校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意见的落实情况,提出改进和加强支部建设的具体意见。
(十)讨论决定学院发展党员工作,提出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教育管理的意见和措施。
(十一)研究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并作出决议。
(十二)研究决定国家安全和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三)其他应提交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 党委会议的议题一般由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按照各自分工提出,也可以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提出有关议题的建议,由综合办公室汇总后,报党委书记审定或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审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党员提出的议题,可作为党委会议的正式议题。
第七条 党委会议召开前,院党委书记应就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等问题与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沟通。
第八条 凡提交院党委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有关人员应事先准备好相关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
第九条 院党委会议议题及开会时间,应由综合办公室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条 院党委会议召开时,由有关领导按议题逐项汇报议题内容,与会人员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会议期间一般不搞临时动议。
第十一条 院党委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同一问题的赞成人数超过到会委员半数方可通过。会议主持人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集中出席会议人员意见,或经出席会议人员表决作出明确决定。暂时不能作出决定的事项,会议主持人应作出明确说明。
第十二条 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不能形成决议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需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议,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第十三条 院党委会议议事时,综合办公室主任应认真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经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院党委会议作出的决定,应视需要适时向有关人员传达或通报。会议要求保密或暂缓公布研究结果的,会议决议、决定讨论形成的过程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责任。
第四章 会议决议的执行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全体会议组成人员应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会议主持人或党委会议汇报。综合办公室负责督办,做好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议的全体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会议的决定,如在工作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可建议进行重新讨论,党委书记应尽快安排重新讨论,但在会议重新作出决定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原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